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江嬌容 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0年度司促字第484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9年7月29日│62,674元│99年7月29日│AB0000000│├──┼─────────┼───────────┼───────────┼───────────┤│002│99年8月29日│62,674元│99年8月30日│AB0000000│├──┼─────────┼───────────┼───────────┼───────────┤│003│99年9月29日│62,674元│99年9月29日│AB0000000│├──┼─────────┼───────────┼───────────┼───────────┤│004│99年10月29日│62,674元│99年10月29日│AB0000000│├──┼─────────┼───────────┼───────────┼───────────┤│005│99年11月29日│62,674元│99年11月29日│AB0000000│├──┼─────────┼───────────┼───────────┼───────────┤│006│99年12月29日│62,674元│99年12月29日│AB0000000│├──┼─────────┼───────────┼───────────┼───────────┤│007│100年1月29日│62,674元│100年1月31日│AB0000000│├──┼─────────┼───────────┼───────────┼───────────┤│008│100年2月29日│62,674元│100年3月1日│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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