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2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2962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定安防蟲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務人(債務人為獨資商號)。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總金額之計算式,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一定安防蟲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