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救字第18號聲請人 蔡政璜 相對人 蔡仁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蔡仁耀發支付命令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以供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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