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珊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珊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