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4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珊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庭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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