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聲請人柯○○住雲林縣○○鎮○街里○○路000號關係人曾○○
丁○○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曾○○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曾○○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丙○○、乙○○之父,聲請人之妻即未成年人丙○○、乙○○之母死亡後,聲請人與未成年人丙○○、乙○○就被繼承人曾○○之遺產均為繼承人,現擬就被繼承人曾○○之遺產為分割協議,依民法第106條及108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聲請人之行為與未成年人丙○○、乙○○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故有為未成年人丙○○、乙○○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而關係人丁○○為未成年人丙○○之外祖父,關係人甲○○為未成年人乙○○之外祖母,均係該繼承事件中繼承人以外之未成年人之親屬,且誼屬至親,爰聲請選任丁○○、甲○○分別為未成年人丙○○、乙○○辦理曾○○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無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配結果如附表所示)等件為憑,堪認其主張屬實。又關係人丁○○、甲○○分別為未成年人丙○○、乙○○之外祖父、外祖母,其等於該遺產繼承事件中,非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亦據關係人丁○○提出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丙○○之特別代理人,以及關係人甲○○提出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乙○○之特別代理人,有同意書2件在卷可按,故認選任關係人丁○○擔任未成年人丙○○辦理被繼承人曾○○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以及選任關係人甲○○擔任未成年人乙○○辦理被繼承人曾○○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保護未成年人之權益。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關係人丁○○、甲○○分別擔任未成年人丙○○、乙○○辦理曾○○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妥適維護未成年人之利益,如不當或違法行使代理權致使未成年人之權益受損,即有涉犯背信罪之嫌,並應依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關係人應予注意,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伊純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未成年子女受分配比例1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1/12,672由未成年人丙○○、乙○○各分得2分之1。編號金融機構存款金額(新臺幣)未成年子女受分配比例2雲林縣元長鄉農會客厝分部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111,610元無3元長郵局郵政存簿存款(0000000-0000000)23,700元無4國泰世華銀行竹城分行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29,915元無5第一銀行北港分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00000000000)45,459元無6第一銀行北港分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00000000000)美金18.93元折合新臺幣590元無7第一銀行北港分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00000000000)澳幣19.88元折合新臺幣414元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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