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9號債權人 楊久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景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影本、正式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