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建字第255號原告韋德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家勳 被告臺北市國盛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簽訂「臺北市國盛花園地下停車場車輛出入管制柵控系統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原告於完成系爭工程後,兩造於112年2月18日會同驗收通過,經一個月測試後,原告依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向被告申請款項新臺幣(下同)57萬8500元,惟被告卻置之不理。爰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7萬8500元,及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工程驗收時社區管委會委員共有13人,然因部分管委會委員主張系爭工程之工程款金額過高,致未超過半數的委員會同辦理驗收,嗣後即未再進行後續作業,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資為置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兩造於111年12月14日簽訂系爭合約,由原告向被告承攬施作「臺北市國盛花園地下停車場車輛出入管制柵控系統工程」(即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58萬元(未稅),有系爭合約(見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72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第11至31頁)在卷可稽。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起訴主張系爭工程已完工及驗收,爰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57萬8500元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情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應為:原告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57萬8500元,有無理由?茲分論述如下:
㈠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2項約定:「工程完工後付款方式以驗收
後總價95%支付,乙方(即原告)於請款時應檢附所有相關施工照片方可請款,第1年保固期滿退2%,第2年保固期滿退3%,並連同保固保證金的10%一起退,…」,及第7條第1項及第2項約定:「一、乙方應於工程完工,知會甲方(即被告)派員會同驗收及簽核,以為憑據。二、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完工日後,經啟用並實際使用一個月(其計算於保固期2年內)無任何問題後,乙方即可檢附完整之線路結線圖及請款單申請正式驗收。…」(見支付命令卷第20頁),是系爭工程於工程完工及驗收後,原告即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總價95%工程款。
㈡經查,原告於完成系爭工程後,兩造於112年2月18日辦理完
工驗收作業,有該日工程驗收單(見本院卷第39頁)在卷可按。嗣系爭工程於112年2月18日完工驗收啟用後,實際運轉一個月後,兩造復於112年7月22日辦理啟用運轉後之驗收作業,原告並已將驗收缺失改善完成,有該日工程驗收單及缺失改善完成之LINE回報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3至49頁)在卷足憑。可認系爭工程已依系爭合約第7條第1項及第2項約定,完成驗收作業。故原告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5%工程款即57萬8500元,自屬有據。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系爭工程之工程款並無確定之給付期限,是於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即應負給付遲延之責。而被告係於112年7月19日收受原告本件聲請之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1頁),則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負給付遲延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2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7萬8500元,及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