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翁飛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伍仟壹佰零貳元,折合銀捌拾肆萬伍仟零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肆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零捌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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