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5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民國98年2月13日本案
言詞辯論前原告具狀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是
原告上開訴之變更,將致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依照前開規定,本院認有將本件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