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541號債權人 廖惠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妍希 即 林麗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