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HENGAIKCHIANG(中文名:邢益強)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HENGAIKCHIANG(邢益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HENGAIKCHIANG(中文名:邢益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完畢驅逐出境,並由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2861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郭惠玲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