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池玉蘭非訟代理人 廖志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田治安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田治安(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市街○○號3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田治安(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區○市街○○號3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於97年11月6日無故失聯,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聲請對田治安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設有規定。查聲請人主張田治安業已失蹤,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田治安之在監在押、前案紀錄、全民健康投保紀錄、死亡資料、報稅紀錄、失蹤資料、收容紀錄、喪葬紀錄、入出境紀錄、申請護照紀錄均查無田治安仍有生存活動之資訊,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衛生福利部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在卷可稽,堪信真實,自應准其聲請。
三、又公示催告,應記載: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准對田治安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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