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佩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01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馬佩君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馬佩君明知個人在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與密碼資料等帳戶資料,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身分、財產之表徵,且可預見金融卡及其密碼資料如告知交付予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用以收取贓物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所可竟仍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金融機構之帳戶資料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接續於民國100年3月19日及21日,在臺中市○○區○○路○○○號萊爾富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中縣中山店、臺中市○○區○○○○路○○號臺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南屯營業所及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海科大門市,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智凱 」之人之指示,將其原有分別向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下稱華泰銀行,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4號)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分行(下稱臺灣銀行,址設臺中市○○區○○路○號)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行(下稱臺灣企銀,址設桃園縣○○鄉○○路○○號)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其密碼,郵寄至嘉義市○○街○○○號3樓之2,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黃勝任 」之詐欺集團所屬成年成員,而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藉上開帳戶資料供作他人提款、轉帳、匯款之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黃勝任」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由馬佩君所提供之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手法,詐騙 黃立鑫 等人,致黃立鑫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將款項匯入該詐騙集團指定之上開馬佩君之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金融卡提領一空,而生財產上之損害。嗣經黃立鑫等人發覺受騙,乃分別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黃立鑫、 吳珈 慧、林 君柔蕭友 梅、 梁展華李彥錠 、陳 郁仁王筠晴蘇桓稚 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及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程序方面:查本件被告馬佩君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名稱:㈠被告馬佩君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及其於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之自白,被告之自白核與下列事證相符,核堪採為證據。
㈡證人李彥錠、 陳俊辰黃琩祐陳郁仁林君柔 、王筠晴、
洪嘉宏謝語宸 、陳俊辰、蘇桓稚、 蕭友梅張捷 、梁展華、 吳珈慧 、黃立鑫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卷附下列書證:臺灣宅配通寄件人收執聯3紙,被告華泰銀
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臺灣銀行100年5月3日中港營字第10050005951號函暨綜合存款印鑑、交易明細表,臺灣企銀龍潭分行100年5月3日100龍潭字第0373號函暨印鑑卡、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連江縣警察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積穗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宅急便託運顧客收執聯、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礁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紙、臺灣企銀安平分行存款憑條、台新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5紙。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
意),析言之,當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乃屬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13條之規定甚明。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在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又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知被幫助者可能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將犯或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查按照現今社會通常之知識、經驗,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使用,且可向不同之金融機構分別申辦,如無正當理由,實無持有或使用他人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含密碼)之理,而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究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含密碼),客觀上當可預見其目的係供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此亦為一般人本於通常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況邇來詐騙集團利用電話或報紙,刊登廣告以行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常先利用價購、借用、應徵工作、債務整合等各種名目,使人交付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再以該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詐騙款項之工具,為其基本犯罪手法,均經媒體廣為披載,凡對社會動態尚非全然不予關注者,均能知曉。被告馬佩君行為時係31歲之成年人,具有一定之智識及生活經驗,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是依其智識能力與社會生活經驗,對於現今犯罪集團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做為詐騙等犯罪之不法用途一節,應有所悉。則被告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嗣經他人用於詐欺取財之不法用途,此種犯罪手法仍未逸脫於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意思之外,即屬被告所預見。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在先,縱已得悉可能作為上開犯罪用途,卻又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毫無積極取回前揭物品或其他主觀上認為不致發生該項犯罪結果之確信,足徵前揭犯罪行為自仍不違其本意,被告應具有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間接故意,灼然甚明。是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馬佩君將其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含提款密碼)交付予
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財物使用,顯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所為提供前開帳戶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密接之短暫期間內將3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送交付於相同之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同一之行為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應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馬佩君可得而知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資料將有
可能遭人供作財產犯罪之工具,仍甘冒其險將該等帳戶資料出售而交付告知予不法份子使用,非惟幫助不法犯罪集團成員者遂行其財產犯罪之目的,同時使該等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愈使其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秩序可謂甚鉅,惟其犯後坦承犯罪,對自己犯行已有悔悟之犯罪後態度,兼衡酌本件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被告所申設前述銀行帳戶內之金額尚未臻損害至鉅,而被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惟念及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至被告所提供之前揭其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雖係
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但既未據扣案,又無證據證明該等物件仍屬存在,為免滋生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併予諭知沒收。再被告本件犯罪之型態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因詐欺取財之正犯是否屬於共同正犯,與被告應成立之罪名、刑責均無涉,為免累贅,爰不於主文欄諭知被告幫助「共同」詐欺取財,均附此說明之。
叁、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術手段│匯款時間│匯款帳號│金額(新││││││││臺幣)│├──┼───┼────┼─────────────────┼─────┼──────┼────┤│1│黃立鑫│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上開設拍賣帳│100年4月10│華泰銀行臺中│10000元││││10日上午│號Kukkd,mail:[email protected],│13時10分│分行帳號:│││││某時│與被害人黃立鑫透過拍賣網站留言達成││000-0000000││││││以10000元購買IPAD之合意.使黃立鑫陷││55556││││││於錯誤,並於民國100年4月10日下午13││││││││時10分許,由上海商銀帳戶00000000000││││││││31366,轉出10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華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2│吳珈慧│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並│100年4月10│華泰銀行臺中│8000元││││10日中午│透過自稱 馨妤 之MSN帳號:lonhe79020@│日13時40分│分行帳號:│││││12時35分│hotmail.com,與被害人吳珈慧達成以││000-0000000││││││8000元購買演唱會門票之合意.使吳珈││55556││││││慧陷於錯誤,於民國100年4月10日下午││││││││13時10分許,於台北市○○區○○路55││││││││號文化大學郵局(台北125支)提款機,由││││││││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轉出││││││││8000元至詐騙集團帳戶指定:華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3│林君柔│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第一筆:│第一筆:│1.3100元││││10日下午│vvoo558,並透過自稱思思之MSN帳號:│100年4月│華泰銀行臺中│2.4000元││││1時25分│[email protected],與被害人林│10日13時│分行帳號:│3.4900元│││││君柔達成以12000元購買HTC中古手機,│58分│000-0000000││││││國際牌相機及ipad各一件之合意.使林││55556││││││君柔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0日13時58│第二筆:│││││││分及同日14時14分,於連江縣 南竿鄉仁 │100年4月│第二筆:││││││ 愛村 59之3號,由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10日14時│華泰銀行臺中││││││0000000000,第一筆轉出3100元,第二│14分│分行帳號:││││││筆轉出4000元,計共匯出7100元至詐騙││000-0000000││││││集團指定帳戶:華泰銀行帳戶000-00000│第三筆:│55556││││││00000000000。另於100年4月11日17時│100年4月11│││││││58分,由同帳戶轉出4900元至詐騙集團│日17時58分│第三筆:││││││指定帳戶:臺灣企銀龍潭分行帳戶050-0││臺灣企銀龍潭││││││000000000000000。││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4│蕭友梅│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100年4月│華泰銀行臺中│5000元││││9日某時│Dowenst6375,並透過自稱詹小姐之MSN│10日14時│分行帳號:││││││信箱:[email protected]及│22分│000-0000000││││││連絡電話:0000000000,與被害人蕭友││55556││││││ 梅達成 以5000元購買panasonic牌GF2單││││││││眼相機之合意.使吳珈慧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0日下午14時22分,使用 黃國 ││││││││楨之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轉出││││││││5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華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5│梁展華│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100年4月│華泰銀行臺中│12000元││││10日上午│linck555,並透過MSN帳號:xixi0000000│10日14時│分行帳號:│││││11時30分│[email protected],與被害人梁展華達成│34分│000-0000000││││││以12000元購買黑色iphone432G之合意││55556││││││.使梁展華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0日下││││││││午14時34分,於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郵局,││││││││由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出12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華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56。││││├──┼───┼────┼─────────────────┼─────┼──────┼────┤│6│李彥錠│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100年4月│臺灣銀行臺中│7000元││││10日上午│wete1644,並透過MSN帳號:Lmg1597@hot│10日19時34│港分行帳號:│││││某時│mail.com,與被害人李彥錠達成以7000│分│000-00000000││││││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臺灣銀行臺中港分││9543││││││行帳戶000-000000000000。││││├──┼───┼────┼─────────────────┼─────┼──────┼────┤│7│陳郁仁│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100年4月│臺灣銀行臺中│8000元││││10日晚上│ling0827,並透過電子信箱:hanhan1104│10日22時27│港分行帳號:│││││10時6分│@yahoo.com.tw及電話:0000000000,與│分│000-00000000││││││被害人陳郁仁達成以8000元購買Viewso││9543││││││nicViewPad10平板電腦之合意.使陳││││││││郁仁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0日下午22││││││││時27分,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出8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帳戶004-057││││││││000000000。││││├──┼───┼────┼─────────────────┼─────┼──────┼────┤│8│王筠晴│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jijo│100年4月│臺灣銀行臺中│3000元││││10日下午│heiohgfge,並透過MSN帳號:lieiehr789│10日22時34│港分行帳號:│││││10時許│@hotmail.com及電話:0000000000,與被│分│000-00000000││││││害人王筠晴達成以3000元購買相機之合││9543││││││意.使王筠晴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0日││││││││下午22時許,由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出3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帳戶004-0││││││││00000000000。││││├──┼───┼────┼─────────────────┼─────┼──────┼────┤│9│蘇桓稚│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奇集集購物網站開設帳號│100年4月│臺灣企銀龍潭│3000元││││11日下午│meitoyou520,自稱 小瑩 ,並透過MSN帳號│11日16時51│分行帳號:│││││4時許│:meitiyou520.hotmail.com及電話:│分│000-00000000││││││0000000000,與被害人蘇桓稚達成以││00000000。││││││3000元購買手機之合意.使蘇桓稚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1日下午16時51分,由││││││││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轉││││││││出3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臺灣企││││││││銀龍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10│張捷│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雅虎網站開設帳號pp3932,│100年4月10│華泰銀行臺中│5000元││││11日下午│並透過MSN帳號:[email protected]│日14時44分│分行帳號:│││││2時14分│及電話:0000000000,與被害人 張捷達 ││000-0000000│││││許│成以5000元購買隨身聽(ipodtouch)││55556││││││之合意.使張捷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0││││││││日14時44分,由郵局帳戶:000-00000000││││││││350339轉出5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華泰銀行台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11│陳俊辰│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開設│100年4月10│臺灣銀行臺中│3000元││││10日某時│帳號fhtoj323,並透過MSN帳號:wuwa334│日20時30分│港分行帳號:││││││[email protected]及電話:0000000000,與││000-00000000││││││被害人 張捷達成 以幣10000元購買相機││9543││││││(GF1)之合意.使陳俊辰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0日20時30分,由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轉出3000元至詐││││││││騙集團帳戶: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12│黃琩祐│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開設│100年4月10│臺灣銀行臺中│7000元││││10日某時│帳號bfgges,及電話:0000000000,與被│日22時52分│港分行帳號:││││││害人 黃琩祐達成 以7000元購買腳底按摩││000-00000000││││││器之合意.使黃琩祐陷於錯誤,於100年4││9543││││││月10日22時52分,轉出7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臺灣銀行臺中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0。││││├──┼───┼────┼─────────────────┼─────┼──────┼────┤│13│洪嘉宏│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開設│100年4月11│臺灣企銀龍潭│4000元││││11日凌晨│帳號woo558,及電話:0000000000,與被│日10時58分│分行帳號:│││││1時許│害人洪嘉宏達成以4000元購買之PSP主││000-00000000││││││機1台之合意.使洪嘉宏陷於錯誤,於100││00000000。││││││年4月11日10時58分,轉出4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臺灣企銀帳戶000-00000││││││││61089。││││├──┼───┼────┼─────────────────┼─────┼──────┼────┤│14│謝語宸│100年4月│詐騙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開設帳號開設│100年4月11│臺灣企銀龍潭│4000元││││9日晚上8│帳號uyndhgfeg,並透過MSN帳號:smmer6│日16時50分│分行帳號:│││││時許│[email protected],及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與被害人謝語宸達成以4000元購買JYJ││00000000。││││││演唱會門票之合意.使謝語宸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1日16時50分,由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轉出││││││││400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臺灣企銀││││││││帳戶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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