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361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施勝堂

被告 林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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