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巷○○○號16樓之
1,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