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陳意如 被告 李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主張兩造間之租期屆滿後,被告仍無權占有原承租之訟爭房屋,而請求被告:(1)返還訟爭房屋、(2)應給付欠繳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3)至被告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4,000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損害。查,原告主張遷讓房屋部分,依訟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6,800元;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損害部分為遷讓房屋請求之附帶損害賠償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請求積欠租金16,000元部分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2,800元(計算式:
86,800+16,000=102,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