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順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順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順隆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48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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