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立仁選任辯護人林宜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立仁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薛立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1年10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02年1月10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否認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該犯罪事實有購毒者之指述,及相關監聽譯文在卷可佐,是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本件亦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羈押之情形。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所能替代,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102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