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08號聲請人 郭瓊華 代理人 陳芊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4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2│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0003│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