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聲請人 梁鎮球 相對人 吉泰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忠利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644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3年12月31日│726,000元│104年1月31日│104年1月31日│No745102│├──┼───────┼──────┼───────┼───────┼─────┤│002│104年3月23日│389,000元│104年4月23日│104年4月23日│No745103│├──┼───────┼──────┼───────┼───────┼─────┤│003│104年4月16日│1,010,000元│104年5月16日│104年5月16日│TH0000000│├──┼───────┼──────┼───────┼───────┼─────┤│004│104年6月1日│1,502,000元│104年7月1日│104年7月1日│TH0000000│├──┼───────┼──────┼───────┼───────┼─────┤│005│104年7月31日│4,800,000元│104年9月5日│104年9月5日│No745106│├──┼───────┼──────┼───────┼───────┼─────┤│006│104年8月31日│6,060,000元│104年10月1日│104年10月1日│No745110│├──┼───────┼──────┼───────┼───────┼─────┤│007│104年9月30日│7,500,000元│104年10月28日│104年10月28日│No745112│├──┼───────┼──────┼───────┼───────┼─────┤│008│104年11月2日│4,500,000元│104年12月12日│104年12月12日│No745116│├──┼───────┼──────┼───────┼───────┼─────┤│009│104年11月30日│6,450,000元│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No745119│├──┼───────┼──────┼───────┼───────┼─────┤│010│104年12月31日│4,450,000元│105年2月5日│105年2月5日│No745122│├──┼───────┼──────┼───────┼───────┼─────┤│011│105年3月1日│3,550,000元│105年4月1日│105年4月1日│No745128│├──┼───────┼──────┼───────┼───────┼─────┤│012│105年3月31日│2,820,000元│105年5月1日│105年5月1日│TH0000000│├──┼───────┼──────┼───────┼───────┼─────┤│013│105年6月30日│4,850,0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T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