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33號聲明異議人 廖旭暉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強制治療之執行,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2144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雖經本院以102年度聲療字第4號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竟將聲明異議人送至臺中監獄培德院區進行強制治療,聲明異議人在監獄進行強制治療,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之規定,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犯第22條之罪,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本法所稱公立醫療機構,係指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刑法第91條之1、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醫療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所謂醫療機構包含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而言。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以102年度聲療字第4號裁定聲明異議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4月23日以102年度侵抗字第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更字第2144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令聲明異議人於102年7月8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強制治療等情,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培德醫院雖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惟就培德醫院之組織架構而言,其權屬別為「公立機關(構)附設醫院」,型態別為「醫院」,有行政院衛生署網站關於培德醫院基本資料附卷足憑,是培德醫院既屬係公立機關(構)附設醫院,並有相當之醫療設備及人員提供專業治療,自與監獄有間而屬合法之強制治療場所,故檢察官指定培德醫院作為聲明異議人刑後強制治療之場所,經核尚無違法之處,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指稱培德醫院係屬監獄而非醫院,其在培德醫院強制治療違法云云,並無可採,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