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阮鈺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阮鈺娟前因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05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四級毒品西布曲明,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內容物為綠色粉末之透明橢圓膠囊1包(驗餘淨重336.42公克,含無法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四級毒品西布曲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6月30日刑鑑字第1110063129號鑑定書(偵卷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