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陳聰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金虎 、 邱柏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關於
本院民國109年8月19日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法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原告前以相對人即
被告主張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374,500元,向本院
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徵收
調解費用1,000元在案,嗣經聲請人即原告更改請求標的金
額為99,000元,依同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免徵聲請費。是
本院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以109年度雄司補字第62號之
駁回聲請民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撤銷,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