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0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翁振東 被告重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彥彤 被告 陳重 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陸佰陸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重江有限公司(下稱重江公司)於民國103年9月11日邀同被告林彥彤、陳重亦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融資貸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9月11日至108年9月11日止,嗣於104年10月19日再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借款期間變更為104年9月9日至107年10月19日,借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3.45%計付,若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重江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於清償期屆至而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林彥彤、陳重亦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上開2筆借款,被告分別於106年1月12日、106年2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還款,目前尚欠本金1,560,660元(分別為483,420元、1,077,240元)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60,6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等件可佐,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另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職權酌定被告得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年率%)││├──┼─────┼────────┼─────┼────────┤│1│483,420│自民國106年1月│4.22│自民國106年2月││││12日至清償日止││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1,077,240│自民國106年2月│4.54│自民國106年3月││││10日至清償日止││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