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3號上訴人 姜風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雅玲 間因本院108年度家訴字第3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66,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