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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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30號聲請人 沈美君 相對人 吳水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十五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783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1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TH0000000295年12月26日10,000元96年3月31日96年3月31日TH00000003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4月15日96年4月15日TH00000004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TH00000005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TH00000006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7月15日96年7月15日TH00000007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8月15日96年8月15日TH00000008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9月15日96年9月15日TH0000000995年12月26日10,000元96年6月30日96年6月30日TH00000001095年12月26日10,000元96年9月30日96年9月30日TH000000011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10月15日96年10月15日TH000000012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TH00000001395年12月26日5,000元96年12月15日96年12月15日TH000000014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TH000000015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2月15日97年2月15日TH000000016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3月15日97年3月15日TH00000001795年12月26日10,000元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TH000000018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4月15日97年4月15日TH000000019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TH000000020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6月15日97年6月15日TH00000002195年12月26日10,000元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TH000000022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TH000000023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8月15日97年8月15日TH000000024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TH000000025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10月15日97年10月15日TH00000002695年12月26日10,000元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TH000000027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TH00000002895年12月26日5,000元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TH00000002995年12月26日10,000元97年12月31日97年12月31日TH000000030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TH000000031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2月15日98年2月15日TH000000032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TH00000003395年12月26日10,000元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TH000000034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4月15日98年4月15日TH000000035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5月15日98年5月15日TH000000036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6月15日98年6月15日TH00000003795年12月26日10,000元98年6月30日98年6月30日TH000000038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7月15日98年7月15日TH000000039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8月15日98年8月15日TH000000040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TH00000004195年12月26日10,000元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TH000000042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TH000000043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15日TH00000004495年12月26日5,000元98年12月15日98年12月15日TH00000004595年12月26日10,000元98年12月31日98年12月31日TH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