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龍毅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