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54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余美徵 、 李文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確認請求標的第二項是否漏載債務人「余美徵」,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