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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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周德保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吳金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管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1月31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因清算財團中有美金保單等須進行變價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黃曉妍律師為本件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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