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1年度馬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7號

原告 李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嘉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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