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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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0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吳晟 暘債務人 陳民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654,999元111年9月6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3.04%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18%226,334元111年9月2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3.04%111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上開利率20%計算。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