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拍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司拍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代 理 人 陳高章相 對 人 王志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志文於民國94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35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4年12月28日起至134 年12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王志文邀同第三人王秋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200 萬元、②
329 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94年12月30日起至113 年8 月30日止、②自94年12月30日起至114 年12月30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分別①自105 年3 月30日起、②自105 年2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43,521 元、②1,818,699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借款借據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王志文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洛陽│ │728 │建│0 │5 │14.00 │11分之│ ││ │ │ │ │ │ │ │ │ │ │1 │ │├──┼───┼────┼──┼──┼───┼─┼──┼──┼────┼───┼─────┤│002 │屏東縣│屏東市 │洛陽│ │728-1 │建│0 │1 │18.00 │全部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2047 │崇武路113巷1號│屏東市○○段72│鋼筋混凝土│一層69.06、二層68.00、│陽台8.00 │全部│ ││ │ │ │8-1地號 │造、四層樓│三層69.89、四層30.82, │ │ │ ││ │ │ │ │房 │合計237.77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