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債權人華南名人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秋鑾 債務人童謝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督促程序本質上為非訟事件,似不宜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規定,且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106年6月1日起至其喪失所有之不動產之日止之管理費,給付義務之終期亦不明確,故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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