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張 黃靖淳 被告 彭俊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78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