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15號
原告 楊修俊
被告 陳昇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6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