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柯雅鳳 被告 許妍榛
尤宏文 即私立根基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被告許妍榛、尤宏文即私立根基文理短期補習班(下合稱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即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0月13日莊土測字第256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04(1)(面積:0.90平方公尺)、暫編地號604(3)(面積:0.68平方公尺)、暫編地號604(4)(面積:0.53平方公尺)、暫編地號604(5)(面積:0.88平方公尺)及暫編地號604(6)(面積:0.24平方公尺)之廣告招牌拆除騰空後,並將所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與全體共有人;(第二項)第一項之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13年2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萬5,197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份附卷可稽,又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604(1)(面積:0.90平方公尺)、暫編地號604(3)(面積:0.68平方公尺)、暫編地號604(4)(面積:0.53平方公尺)、暫編地號604(5)(面積:0.88平方公尺)及暫編地號604(6)(面積:0.24平方公尺),合計3.23平方公尺(計算式:0.90+0.68+0.53+0.88+0.24=3.23平方公尺),循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萬9,68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3.2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3萬5,197元=75萬9,6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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