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67號原告 易素彩
易素娟 易素照 易豐達 上一人監護人 古薰樹 被告 易豐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坐落如附表所示之3筆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合併分割為如民事起訴狀之附件1所示5筆土地等語,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依原告4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所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9,889元(詳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原告前已暫繳61,420元,扣除應徵收之裁判費4,740元後,餘額16,365元(計算式:61,420元-45,055元=16,365元)即為溢繳部分,自應退還原告,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原告之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①原告易素彩:1/8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1/8=212,500元。②原告易素娟:14/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14/32=743,750元。③原告易素照:1/8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1/8=212,500元。④原告易豐達:5/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原告權利範圍5/32=265,625元。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①原告易素彩:9/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9/32=478,139元。②原告易素娟:9/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9/32=478,139元。③原告易素照:1/8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1/8=212,506元。④原告易豐達:5/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000.03㎡×原告權利範圍5/32=265,633元。3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①原告易素彩:1/8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1/8=234,237元。②原告易素娟:9/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9/32=527,032元。③原告易素照:9/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9/32=527,032元。④原告易豐達:5/3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面積1,102.29㎡×原告權利範圍5/32=292,796元。合計4,449,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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