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參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係在新法施行前,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普通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5.08.03│95.08.03│95.02.27至95.03.0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7320號│95年偵字第7320號│95年偵字第290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21號│95年度訴字第1521號│95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16│95.11.16│95.09.29│├─┼─────────┼──────────┼──────────┼──────────┤│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521號│95年度訴字第1521號│95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18│95.12.18│96.01.02│├─┴─────────┼──────────┼──────────┼──────────┤│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15日│3月15日│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9.19│95.09.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3877號│95年毒偵字第387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2.27│96.02.2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號│96年度上訴字第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3.22│96.03.2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15日│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