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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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鮑榮甫
王瑞慶 林淑珠 即康美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間因本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1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關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2項刊登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於聯合報或經濟日報其中之一第一版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1萬4,250元(9750+4500=1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