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63號聲請人寰宇浩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6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可儀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8年11月15日│90,793元│DD0000000│││司 吳月鶯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