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656號聲請人即被害人陳○瑋相對人陳○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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