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080號原告 郭麗玉 被告 黃兆森 上列當事人間據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3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竊取其財物而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360萬元,惟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竊盜得款102萬元,且原告主張遭竊取之財物包含玉鐲、現金等上開刑事判決未認定者,是就原告訴之聲明求償金額其中258萬元部分(即逾102萬元部分),尚難認屬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法應補繳裁判費25,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莊豐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