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告 蔡萬耀 訴訟代理人 許金柱 律師
蔡岳倫 律師被告 蔡沛暹
蔡沛芳 蔡崑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被告 蔡麗屏
蔡麗雲 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管轄權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