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泓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泓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⑴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⑵被告於100年6月14日下午3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巷3之1號另案為警緝獲時,其於員警尚未發覺其施用毒品前,主動供出施用第二級毒品,並接受裁判,經其同意採驗其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等情,此有被告警詢筆錄足憑,是被告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二、本院審酌被告曾前有施用毒品紀錄,仍未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惟其所犯究屬自戕行為,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被告謝泓昱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巷3之1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
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泓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2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5年2月23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2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7年1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8年12月3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6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巷3之1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4日下午3時許,在上址住處,為謷另案緝獲,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謝泓昱於警詢及本署偵詢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三)北部地區巡防局基隆查緝隊緝獲煙毒麻醉藥品案涉案犯嫌姓名代碼對照表1紙。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檢察官李豫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洪欣悅附錄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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