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5號

原告 陳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瑞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溢收原告之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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