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375號
原告 陳端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毛瑞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溢收原告之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