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41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楊玓 被告 邱正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多以連續九期(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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