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度偵字第19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二十行應補充:「且明知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系統遊戲光碟軟體分別屬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ElectronicArtsInc.、ActivisionPublishingInc.、TomyCorporation、NamcoBandaiGamesInc.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上開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銷售而重製、散布」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項、第98條,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3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沒收之法條依據│├──┼────────────┼──┼───────┤│01│盜版遊戲光碟三國誌Ⅱ│1片│著作權法第98條│├──┼────────────┼──┼───────┤│02│盜版遊戲光碟ARIOKA│2片│著作權法第98條│├──┼────────────┼──┼───────┤│03│盜版遊戲光碟大亂鬥│3片│著作權法第98條│││スマツシユブラザ-ズX│││├──┼────────────┼──┼───────┤│04│盜版遊戲光碟│1片│著作權法第98條│││EDForSpeedProStreet│││├──┼────────────┼──┼───────┤│05│盜版遊戲光碟│1片│著作權法第98條│││KungFuPanda│││├──┼────────────┼──┼───────┤│06│盜版遊戲光碟│1片│著作權法第98條│││NARUTO-ナルト-疾風傳│││├──┼────────────┼──┼───────┤│07│盜版遊戲光碟WiiSports│1片│著作權法第98條│├──┼────────────┼──┼───────┤│08│盜版遊戲光碟FamilySki│1片│著作權法第98條│├──┼────────────┼──┼───────┤│09│仿冒商標商品SONY牌記憶卡│8片│商標法第83條│├──┼────────────┼──┼───────┤│10│目錄│5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1│收據│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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