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秀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