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債務人 藍永智 (原名 藍萬金 )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第82條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曹永瑄
1.陳明債務人現有無工作?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並提出每月工作收入明細(應含薪資、津貼、加班費、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應提出自民國108年2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部分免附)。
2.提出債務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現是否仍居住於新北市○○區○市○路○段00號6樓?應提出該房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又債務人隨同師父前往進行念經超渡之工作是否受有任何報酬?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7.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8.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9.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
為何人?是否有收入來源未為陳報?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1.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2.提出債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之家族系統表。
13.債務人之子女均已成年,其等現有無給付債務人扶養費?每
月給付之金額為若干?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給付,應釋明其等未能給付之理由。
14.債務人先前陳報願以勞退基金作為更生還款之用(見本院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卷第59頁),請說明該筆退休金現餘額為若干?何以未提出更生方案?
15.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000-0000、APN9353之車輛係何時購買?
價格分別為若干?資金來源為何?目前所在位置?由何人使用?並提出該車輛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更正後之財產目錄到院。
16.說明債務人現是否仍使用二子即 藍子堯 、 藍子翔 之銀行帳戶
?並應提出該銀行帳戶之存摺明細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後之日止,已提出部分免附)。
17.說明債務人109年10月26日將部分退休金75萬元匯入藍子堯合
作金庫銀行帳戶後,旋於109年10月26至28日間提領計48萬元,該提領之原因及用途為何?
18.說明債務人109年10月26日將部分退休金76萬7,523元匯入藍
子翔同日新開戶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後,旋於109年10月26至28日間提領計26萬元、110年2月1日提領2萬元、110年5月20日提領2萬元、110年7月25至26日計提領8萬元,該提領之原因及用途分別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