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告 翁朝騰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翁承煒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 律師
陳怡安 律師 陳愛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456建號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建物(應有部分2分之1),登記原因買賣,於民國100年3月4日之移轉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系爭房地交易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5,650元,尚應補繳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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